(2016)浙0282执4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柴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柴天云,李小燕,施宏力,罗世杰,周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3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88-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8396348-1。代表人:马海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柴天云,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李小燕,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施宏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罗世杰,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周杰飞,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4441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柴天云、李小燕、施宏力、罗世杰、周杰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687.3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43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