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1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3814-X。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文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玉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