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露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露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324号原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露云,女,1991年5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露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闽05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曾露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曾露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曾露云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露云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露云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新明审 判 员 曾泽龙代理审判员 苏中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