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长兴鑫鼎耐火材料厂与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鑫鼎耐火材料厂,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长兴鑫鼎耐火材料厂被执行人: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5民初561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