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方国玺、孟祥铭、谭生龙、黄光前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玺,孟祥铭,谭生龙,黄广前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国玺,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颖,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祥铭,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谭生龙,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广前,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潘洪亮,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国玺、孟祥铭、谭生龙、黄光前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方国玺及其辩护人李影、孟祥铭、谭生龙、黄广前及其辩护人潘洪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国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分别以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的形式与被告人谭生龙、孟祥铭、黄广前通过雇佣、合作等方式有分有合从事客运非法经营。其中被告人方国玺共收取非法所得60930元;谭生龙参与违法所得20000元;孟祥铭参与违法所得16680元;黄广前参与违法所得35250元。经侦查,被告人方国玺、谭生龙、孟祥铭、黄广前于2015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指控被告人方国玺、谭生龙、孟祥铭、黄广前犯非法经营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方国玺、谭生龙、孟祥铭、黄广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方国玺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方国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生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孟祥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被告人黄广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招募黑车队的目的是为自己经营一台黑车,且犯罪数额不大,情节不严重,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国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分别以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的形式与被告人谭生龙、孟祥铭、黄广前通过雇佣、合作等方式有分有合从事客运非法经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被告人方国玺雇佣被告人谭生龙管理套牌出租车三台,被套号牌分别为黑xx、黑xx、黑xx,由谭生龙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收费,期间谭生龙收取的承包费人民币6500元交给方国玺;2、2015年7月,被告人方国玺雇佣孟祥铭管理套牌出租车五台,被套牌分别为黑xx、黑xx、黑xx、黑xx、黑xx,由孟祥铭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收费,期间孟祥铭将收取的承包费人民币16680元交给方国玺;3、2015年,被告人方国玺与被告人黄广前共谋经营私家车组成的喜子车队由黄广前负责日常管理、招募队员、收取管理费,方国玺负责在车辆被扣押时协调取车,期间黄广前共收取管理费人民币35250元;4、2015年8月,被告人谭生龙本人经营自由的套牌出租车两辆,车牌号均为黑xx,并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元。综上,被告人方国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930元(包括其本人收取4000元);被告人谭生龙参与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孟祥铭参与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80元;被告人黄广前参与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525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9日将被告人方国玺、谭生龙、孟祥铭、黄广前抓获。案发后,方国玺违法所得60930元已全部缴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9月2日巡特警支队巡警六大队在办理彭伟伟非法经营套牌出租车案时,通过侦查得知方国玺、谭生龙、孟祥铭、黄广前四人有非法经营套牌出租车的重大嫌疑,于2015年11月29日15时许,侦查人员将方国玺、孟祥铭。谭生龙、黄广前抓获。2、扣押、返还财物照片清单:2015年11月30日从方国玺处扣押GPS安装系统表(两张共计97辆车),检车贴(伪造的三张);2015年11月29日从黄广前处扣押黑xx马自达一辆;2015年12月1日王某某处扣押黑xx伊兰特一辆,黑xx伊兰特一辆,黑xx捷达一辆;2015年11月30日从王某某处扣押xx大众捷达一辆及运输证、行驶证,黑xx大众捷达一辆及运输证、行驶证临时营业证;2015年11月30日从孙某处扣押黑xx现代伊兰特及运输证、行驶证、营运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报警案件登记表;2015年11月30日从刘某某处扣押黑xx捷达及运输证、行驶证;2015年11月30日从韩某某扣押黑xx捷达一辆,黑xx捷达车一辆;2015年11月30日从谢某将处扣押黑户xx现代伊兰特及运输证、行驶;2015年11月30日从翟某某处扣押黑xx捷达轿车一辆,已退还;2015连11月30日从顾欣处扣押黑xx捷达车一辆及行驶证、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证;2015年12月1日从赵某某处扣押黑xx伊兰特一辆及运输证、行驶证;2015年11月30日从邱维龙处扣押黑xx捷达车一辆;2015年12月9日从王某处扣押尼桑骊威一辆(xx),已发还;2015年12月11日从齐某某捷达一辆(xx)已发还;2015年12月11日从丰某处扣押捷达一辆(xx),已发还;2015年12月12日从曲某某处扣押现代伊兰特一辆(黑xx),已发还;2015年12月13日从刘某某处xx菱悦一辆,已发还;2015年12月13日从熊某处扣押灰色捷达一辆,已发还;2015年12月13日从李某某扣押银色捷达车一辆(黑xx),已发还;2015年12月13日从孙悦鸿处扣押比亚迪F3一辆,已发还;2015年12月13日从李某某处扣押长城xx一辆,已发还;2015年12月16日从王某某处扣押黑xx号的车号牌、LED电子屏、计价器、抢单器、营运资格正刷、道路运输证、营运卡、临时营运卡。扣押方国玺手机四部,陈某比亚迪F3一辆,杨某某哈飞赛豹一辆,后两辆车已返还;2016年5月3日从陈某处扣押比亚迪F3并发还、从王文益处扣押比亚迪F3哈飞赛豹并发还。3、GPS安装统计表:这个表一上记载车牌号码后标注“方自”有54辆,GPS的安装时间、广告发布时间;表二上记载的车牌号后面标注“方”的41辆,其中有七辆在司机一栏注外人。4、出租车真实信息:套牌出租车所套用的原车的真实信息。5、刑事判决书:方国玺于2009年10月15日因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6月12日刑满释放。6、证人方某的证言:他是方国玺的哥哥,方国玺手里有几台车,一般有什么问题都在他这里修车,他不知道方国玺非法经营的事情。7、证人魏某某的证言:专门给出租车提供LED同步显示,开始供述卖给方国玺一百多块LED,后期供述卖给方国玺10块,他电脑的GPS平台上“方”是指方国玺,LED屏他就知道方国玺放在车上用,具体干什么他不清楚。他知道方国玺非法经营套牌出租车。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认识方国玺,方国玺没有给他套牌出租车非法经营提供过保护,方国玺是否给顾欣的套牌出租车提供过保护他不知道。9、证人常某的证言:她认识方国玺的哥哥方某,介绍认识方国玺,2015年夏天介绍“庆子”“黄广前”认识方国玺,咨询“滴滴”打车,之后具体他们谈的什么或者又联系没联系她就不知道了。10、证人孙某的证言:通过吕某某介绍认识孟祥铭,夜班110一天,押金200元给孟祥铭,孟祥名告诉车主是方国玺,车牌号黑xx,一共出车24天,通过白班一共给孟祥铭2530元,23天拉了5750元,加气花了2000元,自己纯挣也就100元多一点。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通过同学王某某介绍认识孟祥铭,270元一天,车被扣就给方国玺打电话,车牌号黑xx,三个半月拉2万元左右,给孟祥铭600元,加气花6000多元,自己挣6000元,听白班说被扣三四次,白班给方国玺打电话,在补充侦查阶段证实:他记得他一共给孟祥铭交了2000元多块钱。具体是2015年11月份的哪三天他记不住了,闫某某每天150元,一共交了450元人民币。1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通过甄某介绍认识孟祥铭,本人是夜班司机,白班司机是王某某,250元一天,车被扣就给方国玺打电话,车牌号黑xx,三个半月拉2万元左右,给孟祥铭8000元,加气花6000多元,自己挣6000元。交押金2000元。1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其从方国玺手上拿下的黑AC57**、黑xx两辆套牌出租车通过谭生龙转交给方国玺3000元保费。该人补充侦查阶段证实,他通过谭生龙从方国玺那买的出租车棚灯、LED屏这些东西,花了3000元。每个月交1500元的保费,当时他也答应了。黑xx这台改装车的套牌车,这车一共交了2个月的保费3000元。钱交给谭生龙,都是现金。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其购买下线车辆二台,在方国玺处购买安装专门用于出租车的棚灯、计价器和出租车牌子,为此给方国玺共计9000元。套牌黑xx、黑xx号出租车经营,给方国玺交保护费合计10500元,其中一次汇到方国玺户名的账户上,本人挣了不到9000元,有找谭生龙,车辆被保护三四次。15、证人王某、丰某、齐某某、曲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熊某、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在庆某(黄广前)处加入车队,有自己的队标,有车队微信群,向黄广前缴纳入队费2000元和保费是每月1500元,私家车非法经营拉客出现问题由方国玺摆平。16、证人杨某某、马某某、陈某的证言:三人系黄广前车队的司机,证实在喜某车队曾经非法经营私家车,和黄广前证实内容基本一致。17、证人顾某的证言:他从2015年8月中旬开始到2015年11月末非法经营套牌出租车,车牌号为黑xx,是孙某某交给他,让他有事找方国玺,他给孙某某交了10800元,自己挣了7000元。2015年11月中旬的时候,他在南岗区附近被哈西交警大队查过一次。当时他给方国玺打的电话,方国玺告诉他等电话就行为等了一阵以后,方国玺给他回电话说让他去交警那取车就行。现在此车被扣押。18、证人白某某的证言:通过赵晶交3000元押金后开始开方国玺的车,三个月一共收入18000元,给车主6600元,给车加气6000元,本人实际剩下5500元,给赵某汇过两次550元。车牌号黑xx。19、证人邱某某的证言:通过网络上面与赵某认识,交赵某5500元押金后开始开方国玺的车,有事给方国玺打电话,三个月一共收入24000元,给赵某1.5万元,给车加气4000元,本人实际剩下5000元,给赵某汇过两次550元车牌号黑xx。2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通过赵某交3500元押金后开始开方国玺的车,微信转过800元,25天一共收入13000元,给赵晶8000元,给车加气2500元,本人实际剩下2500元。车牌号黑xx。21、证人翟某某的证言:朱某某让他晚上替朱某某开车,大约晚上七点朱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某街接个人,到了被四个民警将黑xx这台套牌出租车扣了。2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通过张某介绍认识倪某某,本人是夜班司机,100元一天,押金1000元,车被扣就给方国玺打电话,车牌号黑xx,七天拉2000元左右,给倪某某700元,加气花700多元,自己挣600元。2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经朋友介绍的,不知道具体车主,把日费交给夜班司机李某,140元一天,交7000多元,车被扣就给方国玺打电话车牌号黑xx,每天100元,干了50天。2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在修配厂负责修车,方国玺车队大概有十七八台在这修过,修过车牌号的一样的不同套牌出租车,如黑某某。2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不知道本人有经营权的黑xx被套牌。26、证人闫中平的证言:他开的黑xx套牌车2015年11月26日开始开的,经营了三天,是刘海松介绍给他的,刘海松是黑AT6**的夜班司机。他开白班,费用是150元每日。每天晚上交班的时候把钱给夜班司机,26日收入190,27日收入200左右。28日修车没开。29日170元左右。27、证人孙某的证言:他从2015年11月开始营运黑xx出租车,干了将近一个月,他当夜班司机。车主是方国玺,白班司机叫小某。每日费用110元,没事日一结账,押金是2000元。押金交给铭铭了,他一共交了23天的2530元。2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他开过一台车牌号为黑xx的出租车,百班,他一共开了16天,一共应该交2400元,他一共给“铭铭”交了两次钱,他不认识方国玺。2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他开过一台车牌号为黑xx的出租车。车主好像是叫“某某”。2015年8月底9月初的时候他开始干的,干了二十来天。把钱交给谢某某,谢某某统一交给“某某”,他交给“某某”那次他自己的承包费大约1200元,其余每天交给谢庆阳的大约合起来大约1200元左右,他不认识方国玺。3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他一共经营了三台套牌出租车。车牌号黑xx(承包给姓吴的人,盈利9000元),黑xx(从方国玺处购买,承包给韩某某,盈利了2350,在太平桥交警队查过一次,方国玺过来和交警说了一声,交警把车给放了,他给方国玺好处费但是方国玺没要),黑xx(承包给赵某某,盈利8000多元)。他不给方国玺交保费,但是他手里的套牌出租车被执法部门查获,他会找方国玺帮他保车,然后他也会给方国玺好处费,一把一利索。这三台套牌出租车自从营运以来一共给盈利2万元。他没和方国玺约定过出租车提供保护的事情。就是他整这三台套牌出租车的时候问过方国玺如果车被执法部门查扣了应该怎么办。方国玺跟他说要是被扣了到时候帮他想办法。他从来没给国玺交过保车的费用。31、被告人方国玺的供述:2015年初开始非法营运出租车,一种是本人提供套牌出租车,交由雇佣的人管理,由开车司机将钱交给本人;另一种是车辆是司机的收取保护费,在车辆被扣时负责将车要回来。在补充侦查阶段供述能把扣的车要回来是吹牛,没有这个能力。每次都是通过给停车场的人钱将车取回。手里一共有十五台非法营运的套牌出租车,他都是收取现金,没有账本。这些出租车有一部分被公安机关找回来了,还有一部分他也联系不上了。这些车辆被执法部门查获了,他去找门前收费办事的人,花钱把车要回来。雇佣的司机知道他们所驾驶的车辆是非法营运的套牌出租车。关于本人自有套牌车辆的经营,该人供述:在2012年本人曾购买一辆二手车,做完套牌手续后经营三个月,赚三四千元,后来车辆被拖走。2015年年初又开始从事非法营运将购买的三台车通过喷漆、在魏云龙处购买LED灯在派出所报车牌丢失重新车牌子,安装计价器以及伪造证件的方法套牌黑xx、黑xx、黑xx并雇佣司机营运,扣除人情费等费用,赚7万元,三个司机姓名和联系方式都没有。后来先后将车辆交给谭生龙管理。关于通过孟祥铭管理的自有套牌车辆的经营,该人供述:2015年找孟祥铭帮助管理四台套牌车,孟祥铭将收到的钱交给他,如果发生查扣的事情由他处理,孟祥铭自己养两台车,孟祥铭一共给5万元,刨除费用赚三四万元。这六台车处理过两三次。在第二审中供述从2015年7月份开始,孟祥铭一共交了五个月。关于通过谭生龙管理的自有套牌车辆的经营,该人供述:2014年帮助谭生龙把行政处罚减过期限,他拘留出来后主动找的我,我让他帮管车自己养的那三台车,但是司机交钱直接交给他。我平时给他零花钱,大概也就是五六千块钱。他负责帮我管理那三台车的维修和司机变动情况,如果车被检被查了他给我打电话,我负责保这些车辆不出事,出事了就找人把车要回来。谭生龙后期自己开他给谭生龙管的那几台车,他发现了,就没让谭生龙管,因为谭生龙没有驾驶证,被查到了就不好了。他又把这三台车要回来了。后来他看谭生龙也没有赚钱路子,他也不能总给谭生龙钱,他就给谭生龙装了两台车。这两台车平均合下来一台车是15000元,另一台车是18000元,谭生龙都没给过他钱,他说干活拉到钱再还给他。这两台车是一个牌子,黑xx。谭生龙赚了多少钱这个他不知道,谭生龙自己收钱,没告诉过他。谭生龙从来没有给他交过钱。这两台车被扣了,但是没要回来。没有让谭生龙管理过十二台非法营运的套牌出租车,也没有收到谭生龙交保护费。2014年4月份谭生龙替他开车,车牌号为黑xx,一共给了他两个月的钱,每月6000元,一共12000元。关于与黄广前合作“喜庆”黑车队,该人供述:通过常虹介绍认识,因为他能给车队提供保护,黄广前从“彪子黑车队带来11台车,后期又增加了十几台,具体不知道,2015年9月约定黄广前收每台车每人交纳1500元保护费,黄广前从中受益了大概有三四万吧。黄广前每次向黑车要的钱,然后和他说,给他钱没要,因为这些车都是黑车,没有计价器,他不太敢保,所以就没收黄广钱的钱,他俩定的是等到最后赚到钱了,黄广前再分他一半。一共和他说了三次收钱的事。第一次黄广前说收了16500元,第二次收了24000元,第三次收了37000元,后来他说因为检查的比较严,11月份车如果出事了不好办,他让黄广前先退回去了27500元,剩下的10200就当入队费了。黄广前管理的这些黑车一次也没有出现过问题。一但这些黑车出现了问题后,看看能不能要回来,花点钱。不供认找谁办事要车。这些车上贴佛贴是为了便于管理。该人在第一次补充侦查供述:想不起来黄广前在南岗区某街捷达轿车里给2.4万元,在某家中黄广前送过3.7万元,但是没有收。2015年8月末一天“庆子”给他打电话说庆某手下的一台灰色捷达车拉客在某桥被交通局扣了,让他给要出来,他去成高子的交通局的停车场,在门口找个人给一千块钱把车要出来了,过后“某某”就给了他两千。关于本案其他涉案情况,该人供述:王某某没有向他的账户里转过账,他名下一张银行卡都没有。曾供述XXX帮助管理两三台套牌出租车,每月月末给他3000元左右,给了他5个月左右,一共15000元不到。再一次退补后辩解于永某没有真正替他管理过套牌出租车,以前供述是因为连续对他审讯,都是瞎说的。“王某”帮他管两台车,每个月给他2000元左右,从6月份开始,一共给他10000元左右。认识孙某某,但是不熟悉,他没给孙某某牌出租车提供过保护。不认识顾某、孙某某;公安机关拘传他时,包里有两页印有出租车GPS安装统计的表格,上面有很多车标有他的名字,是这些套牌出租车想在魏某那安装出租车GPS,他们找到他联系,这样人多魏某某就值得得给他们安一次,魏某某可能是为了方便辨认和管理所以都是他的名。这事他也和魏某某说过,但是魏某说这样好管理,跟他没关系。没有收取过介绍的费用。该人在第二次补充侦查阶段的供述:经营八台套牌车辆,已经车辆的号牌的尾号,具体供述了交给谭生龙经营的三台车的每台车的收费情况已经掌握的卖给谭生龙自营车辆的非法经营的日期和经营的钱数,与谭生龙供述的一致,供述了交给孟祥铭经营的五台车的每台车的收费情况,与孟祥铭供述的一致,供述只是韩维东没交过的管理费,他卖给王世杰两套出租车用的LED屏,没有挣差价。32、被告人孟祥铭的供述:2015年7月就开始帮方国玺管车,陆续管了七个月。方国玺管理五台套牌出租车,方国玺把司机的信息发给他,本人自有两台套牌出租车,不向方国玺缴纳保护费,顶帮助管理的工资。帮助管理的套牌车号是黑xx(白班司机闫某某、夜班司机刘某某),给方国玺现金2万元左右;黑xx(白班司机郭某、夜班司机孙某)被公安机关查扣,给方国玺现金2万元左右;黑xx(白班司机孙某某、夜班司机李某)车被拖走,给方国玺现金2300元;黑xx(白班司机王某某、夜班司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查扣,给方国玺现金2万元左右;黑xx(白班司机付某某、夜班司机于某)被公安机关查扣。给方国玺现金2万元左右。自己经营的是黑某某(8月开始运营,白班司机王某某、夜班司机姓苏,11月份车卖了,收入1万元左右)黑A559**(9月20日购买白班司机梁某某、夜班司机任某某。10月21日被拖走,收入5000元左右)方国玺在交通局、交警队都认识人,能把车要出来。如果要严打方国玺那边有执法部门的信息。该人第二次补充侦查供述:替方国玺非法经营管理五辆套牌出租车。是黑xx、黑xx、黑xx、黑xx,黑xx,并供述每台车的收费情况。并供述非法经营了两辆套牌出租车,黑xx这辆车他是8月初购买的,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非法经营的,黑xx是他9月20日左右购买的,黑xx的夜班司机叫王xx,电话是xx,白班司机姓苏,具体叫什么他忘了,电话xx。黑xx的白班司机叫梁书辉,电话是xx,夜班司机叫xx,电话是xx。这两台车他大概一共也就挣钱了1.5万元但是他没得到那么多,他修车花了3000元,这两台车还被扣了3次,把车要回来一共花了3500元,所以他最后也就剩下8500元。他自己非法经营的套牌出租车被有关部门查处过,查处过三次,他跟方国玺说了,方国玺帮他找人把车要出来了,花了3500元钱,方国玺是通过什么渠道他不知道,他就是手下帮忙跑腿的,具体的事方国玺不跟他说。33、被告人谭生龙的供述:关于帮助方国玺管理车辆,该人供述2014年4月份他通过“傻强”认识了方国玺。当天他就给方国玺开没有营运权出租车,车的维修费用、车被扣了要车的费用都是方国玺负责,开四个月,中间停止了两个月,一共给了方国玺一万二。2015年3月开始帮方国玺管理车辆,管理12台出租车,能记住的黑xx(司机韩某某,电话是xx),黑xx(司机清某,电话是xx)、黑某某、黑某某,后面两台车都被交警的巡逻大队扣死了,所以也没司机了,收入六万多块钱,没有记账帐目;他替方国玺管的方国玺的车有三台,车牌号分别是黑xx(司机海岩,用微信给他转过账,被公安机关扣了,交方国玺3000元、黑xx(司机小某、车在某桥被扣,交方国玺2000元),黑xx(司机某某、车被拖走,没交钱);有个叫做老小的也是给方国玺管车的,管的比他多,但是具体多少台他不清楚,“老小”的电话是xx,王辉也是给方国玺管车的,大约管理七八台,电话xx,他就知道这两个人;2015年5月22日前几天在先锋路陶瓷大市场交警巡逻队把第一台套牌出租车给查了,车当场被扣了,司机和他给方国玺打电话,交警巡逻队在现场就把车给放了,办这事花了2000元,2015年9月份一天的中午,他的第二台套牌出租车在大直街医大一院附近等红灯的时候,被交警查了,司机和他给方国玺打电话,交警当时把车开到旁边胡同停着,过了一会交警就让司机把车开走了,晚上的时候他送方国玺去的道外某街“某地”附近一个饭店,方国玺在那请交警吃的饭,这次办事他一共花了1000块钱;2015年10月份一天,他拉方国玺到南岗某街,到了某街以后,黄广前领着一个男的上了他开的捷达车,他就下车抽烟去了,等了一会,黄广前领着的这个男的就下车走了,他这个时候就上车了,当时车座上有两万多块钱,黄广前让他把钱查了一下,整钱是两万,零钱大约是四千,然后他就把钱放到捷达车操作台底下那,后黄广前就下车走了;2015年11月份的时候在某地方国玺家,黄广前上方国玺家来,黄广前进来他就去厨房点炉子,过了一会儿他把炉子弄好了以后,他又进屋的时候看见方国玺和黄广前面对面在炕上坐着,他们中间有一包用白纸包着的钱,看厚度能有一万多块钱,但是具体他们说什么他也不清楚。从方国玺处买了两台车,但是车的费用还欠方国玺,他替方国玺管车,就不交保护费了,两台车的号牌是“黑xx,一台被交警巡逻队拖走,一台被交通局拖走,一共挣了13500元,他替方国玺管理三台套牌出租车,车牌号分别是黑xx,黑xx,黑xx,并供述三台车的收费情况,黑xx的司机叫韩某某,其实没交管理费;他开过黑xx套牌车,这辆车每天他应该交200元费用,十天交一次,这期间他断断续续的干过四个月,期间停了2个月,他干了60天,一共是1.2万,交给杨某某了。这个钱没有给方国玺。都是到了日子杨某某给他打电话收取费用,他给的都是现金。他自己营运的套牌出租车第一台是2014年4月末,后来车被扣死了,2015年8月又在方国玺那里买了一台。司机是孙海岩,另一个他不认识,方国玺认识。这两台车每天收取200元费用,十天一算账,但是十天给抹一天,就是十天收1800元。第一台车他一共收了5000元,还有400块钱的修车票据,因为修车由他出,但是一般都是司机垫付。第二台车应该是12000元,但是免了六天费用1200元,修车花了800元,有四天没有出车没有收入800元,换机油花了700元,他实际收入8500块钱。两台车他盈利13500元,他给了方国玺10000元的卖车钱,他自己剩下3500元。他见过黄广前给方国玺送钱,一次是铁路街,他数的钱是20000元,还有一次是江北庙台子黄广前家,方国玺和黄广前在炕上坐着中间放了一沓钱,多少钱他不知道,用途也不知道。34、被告人黄广前的供述:2014年9月初进入一个叫“彪子黑车队”当黑车司机,总怕被交警局查总让他们不出车他就出来了。通过交警局常虹认识方国玺。方国玺平常就是帮黑车平事他从彪子黑车队带过来10多个人,就叫玺子队,7月20日他们就开始出车。他们这个队里的每台车的后风挡玻璃上贴了一个老佛爷的图象,分工说让他负责往黑车队里招人,并且收保费,方国玺就负责往回保车。招进来的人每个人都交1500块钱保费,每个月的20日,队员都会在革新街的一个叫“你作煮”的自助火锅聚会,队员都会把1500块钱的保费以现金的方式直接给他。最多的时候有二十三四台黑车,中途也有不干的,最后剩不到20台黑车,他们有一个微信群,群名叫某会。一共从黑车队队员那收了三次保费。第一次收了16500块钱,第二次收了两万三四千块钱,第三次收了三万七八千块钱,但是第三次他去给方国玺送钱的时候,方国玺说最近比较严,方国玺给他拿回来了27500块钱,剩下的10200块钱的入队费。给方国玺钱在南岗某街、在某地方国玺家。在某街这次是他开车去找的方国玺,当时给方国玺送了两万多块钱,当时谭生龙下车抽烟去了,他和方国玺说完这次收钱的事以后就把钱给方国玺了,等谭生龙上车以后,方国玺还让他数了下钱。某地是方国玺家,是他开车去的,当时他把钱用纸包着放到炕上,然后方国玺说现在查的严,别让大伙出车了,就把当月司机的费用给他让他挨个返给司机。这次他往外拿钱的时候谭生龙也在,但是他跟方国玺说话的时候谭生龙出去点炉子没在场,他们开的车都是私家车,也没有计价器,他们就直接问顾客到什么地方,让后收费,他开一辆红色的马自达6轿车,车牌号黑xx,自从2014年9月份他干黑车以来,他一共挣了三万块钱。他一个月也就是出20天的车,平均一天能挣150块钱,合计下来每个月能挣3000块钱左右。在彪子队的时候他干了7个月挣了21000块钱左右,在玺子队他干了3个月,挣了9000块钱左右,一共挣了三万块钱左右,平常家里花销了。2015年7月末,熊岩捷达车在某桥被扣了,方国玺找人后,从香坊区停车场把车要回来的,具体怎么要回来的他也不知道。35、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30日方国玺收取费用60930元,(出租车承包费21680元,管理费35250元,方国玺本人开车赚取4000元);谭生龙收取金额合计20000元(谭生龙为方国玺收取金额6500,谭生龙本人赚取13500元),孟祥铭收取金额合计31680元(孟祥铭为方国玺收取出租车承包费16680元,孟祥铭本人赚取金额为15000元);黄广前收取金合计63750元(黄广前为方国玺收取私家车管理费33750,黄广前本人开私家车收入30000元。方国玺等人合计收取金额119430元41、电子证据,某的微信手机照片:微信成员是23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国玺、孟祥铭、谭生龙、黄广前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没有合法手续车辆冒充出租车,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方国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方国玺主动交纳违法所得及罚金与被告人孟祥铭、谭生龙、黄广前均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国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孟祥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谭生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广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追缴被告人谭生龙违法所得13500元上缴国库(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