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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5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先进、蔡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黄先进,蔡书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2**民初4048号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54231-0。住所地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南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孔连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赞琦、聂永锋,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先进,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被告蔡书光,男,1966年4月7日生,回族,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先进、蔡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黄先进下落不明无法应诉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先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先进的起诉。审判员  武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冬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