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7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五矿钢铁厦门有限公司与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钢铁厦门有限公司,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71-2号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6号北方大厦9层,组织机构代码:73953865-0。法定代表人谈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陈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新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9342-X。法定代表人李进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厦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5601.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以435601.26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5元、执行费人民币7134元,但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但查无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有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房屋所有权可供执行;2、于2015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于2015年7月24日到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的房产(房产证号:0105XX**)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20万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