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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夏靖与汪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汪达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842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郝振河,安徽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达富,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夏靖与被告汪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开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