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夏靖与汪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汪达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842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郝振河,安徽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达富,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夏靖与被告汪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开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