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庞丽静与韩旭姣、庞旭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丽静,韩旭姣,庞旭宁,宋旭峰,杨训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655号原告:庞丽静,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旭姣,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庞旭宁,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宋旭峰,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杨训合,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庞丽静与被告韩旭姣、庞旭宁、宋旭峰、杨训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庞丽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丽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庞丽静负担。审 判 长  郑亚玲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