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德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4民初969号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周文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秀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德红,男,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俊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拭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