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姬峻峰与刘军平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峻峰,刘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姬峻峰(又名姬俊峰),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军平,女,1974年10月20日,汉族,系刘鹤鹏之母。本院在执行姬俊峰申请执行刘军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姬俊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51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康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