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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磊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辉,王磊,黄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吴宝辉,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王磊,男,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黄德勇,男,住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本院在执行王磊、黄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在银行等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