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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爱莲与潘瑞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莲,潘瑞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381号原告:吴爱莲。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义,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瑞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守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周,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莲诉被告潘瑞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爱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吴爱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