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艳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艳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892号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8号联盛大厦西3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7597N。法定代表人:王杰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男,系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男,系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曹艳青,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淑贞特邀调解员曾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雯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