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XX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