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452号之二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法定代表人:周利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金达,系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施敏鹏,杭州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法定代表人:刘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春,系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韩峰明,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佑昌齿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85元(已预交41853元),减半收取9892.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92.50元,由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红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柴建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