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罗恬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恬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恬,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大专文化,原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恬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罗恬利用担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销售保险后保管的客户信息及审核客户退保业务的职务之便,通过冒充客户签名填写退保申请、用客户留存在罗恬处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客户名义办理银行账户等手段,虚构客户提前退保事实,先后将卓某某、陈某某等10名客户投保的1205959.74元保险费从公司退出归个人占有使用。期间由于部分客户保单到期或提前退保,罗恬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归还了陈某某等3名客户保费209322.78元,后在其行为被公司发现并追要保险金的情况下,罗恬退还公司及客户何某保险费共计112000元,剩余884636.96元无力归还。2016年2月25日,罗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恬的行为应当以犯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罗恬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银行保险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自己销售保险后保管的客户信息以及审核客户退保业务的职务之便,通过冒充客户签名填写退保申请、用客户留存在罗恬处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客户名义办理银行账户等手段,虚构客户提前退保事实,由其本人初步审核后,将退保申请和银行账户提供给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将卓某某、陈某某等10名客户投保的1205959.74元保险费从公司退出归个人占有使用。期间由于部分客户保单到期或提前退保,罗恬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归还了陈某某等3名客户保费209322.78元,后在其行为被公司发现并追要保险金的情况下,罗恬退还公司及客户何某保险费共计112000元,剩余884636.96元无力归还。罗恬将上述退出的保险费用于出借给他人、归还客户保险费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等。2016年2月25日,罗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收集、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及罗恬到案等情况。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安岳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25日对罗恬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执行逮捕。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证明罗恬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成年人。4.证人冷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我弟弟冷某2和我在安岳县通贤镇悦来乡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的时间是2年,保费是12万元。2016年2月,我受我兄弟冷某2委托到邮政储蓄银行去取保费,结果银行人员告诉我保费已经被人取走了。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4日,我在安岳邮政储蓄银行买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买的是2年的时间,金额是4万。2016年2月23日我从成都回来后泰康人寿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之前购买的保险已经取走了2万。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我在安岳县兴隆镇农业银行购买了泰康盈泰A款年金保险这个项目40万,时间是2年,买了后我一直没管。2016年2月我去办到期手续,银行柜员让我去安岳县保险公司办理,我去安岳县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去办理退保手续时,营销部人员说我的保险已经在2014年10月被一个叫罗恬的人办理了退保,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6日,我去悦来乡邮政储蓄银行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4万元的保险,期限是2年。2016年期满后,我取保费时,保险公司说我的保费被他们公司的员工取走了。我没有办理过退保手续,2016年2月6日悦来乡邮政银行把我的4万元保费和3200余元利息都划到我银行卡上了。8.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买过三次产品,第一次是2009年3月,我买了5年期的18000元保险,2015年到期后,我去办退保手续未果,后来公司的工作人员把保费和4000多元分红和利息转到了我的银行卡上。第二次是2010年5月,我买的一次交5000元,一共买五年的,买了2年共10000元的保费,2012年5月准备交第三次的时候,泰康人寿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我的保单已经退保了,并把10000元保费打到了我卡上。第三次是在2010年5月13日买的,这次我买了5年期的24000元保险,2016年我去办理退保手续时,手续办完了但未拿到保费。我在中途没有办理过退保手续。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我母亲在悦来乡邮政储蓄银行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8万元,买了两年。2016年2月我母亲去安岳县悦来乡邮政储蓄所办了退保手续,但没取到钱,到了2016年3月份,泰康人寿的何某某电话告知我的保费被人取走了,我不知道被谁取走了。10.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我去安岳县琼江邮政储蓄所存了12000元钱,回家后我儿子告诉我是买的泰康人寿保险,五年后我去取这笔钱,是填了单子后几天才取到的,领了12000元,期间我没有办理过退保手续。1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0日,我在安岳县岳溪乡邮政储蓄银行购买了5年期的泰康人寿保险产品5万元,一直到2015年到期后去办理了退保手续,一星期后钱还是没到账,我去邮政银行,银行王作人员告诉我的钱被人在2012年就取出去了。后面经过保险公司查询,是被一个叫罗恬的员工取走了,过了几天我就收到了62000元的保费和利息。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我去新升乡邮政储蓄银行购买了5年期的两份5万元、一份10万元的保险,买了之后我一直没管。2013年8月,因为家里急用钱,去新升乡邮政储蓄把20万元保费取出来,后新升邮政储蓄银行给我1万余元的利息,这笔利息是给的现金。在2013年8月之前,我没办理过退保手续。1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3午5月27日,我去安岳县协和乡邮政储蓄存钱,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我推荐存款挂保险的业务,当时我去办理这个业务时还是学生,工作人员喊我在投保人一栏写我母亲张某某的名字,而我是被投保人(受益人),购买了6年期的三份10万元的保险。期间我以及家里的人没有去银行或者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退保手续。2016年4月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我说我的保费被人提前领走了。14.证人李1的证言。证实:我是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的合规专员,罗恬是2009年9月与泰康人寿安岳支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员工,系该公司客户经理。2015年1月,安岳的一个客户在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期满退保时发现其本人的保单已经被退保了,经泰康人寿公司核实不是其本人办理。因为这个客户的退保手续是罗恬收取的,公司通过对罗恬和客户进行核实,发现罗恬是私自用了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设银行卡,并伪造退保申请书,然后将退保的手续交到泰康人寿公司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总公司把钱转到罗恬私自办的客户银行卡上。我们现在发现罗恬取出了10个客户的16份保单,金额是129万4千元。罗恬说她自己处理了10个人中的4个客户,8份保单,总共31万4千元。2015年6月3日,因为罗恬侵占客户保费,我们就解除了和罗恬合同关系。1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泰康人寿公司安岳支公司的内勤,罗恬是我们客户经理。客户退保的流程是客户在银行柜员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投保人开户的银行卡或者存折原件,后银行网点将退保资料交到公司,公司收到资料后交给负责银行网点的客户经理完善资料,完善后再将退保资料交给银行柜员,柜员在电脑中进行退保申请操作,总公司通过系统审核后,财务部就转账到投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公司开始发现罗恬私自办理退保是在2015年1月,一个叫何某的客户到公司来问他的保费为什么被取走了,公司调查发现是罗恬取走了,公司找罗恬谈话时罗恬保证只有何某这一笔,后公司把罗恬辞退了。2016年1月,又有一个叫李某某的客户反映他的保费被取走了,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又是罗恬取走的,后公司多次找罗恬谈话,她才说自己提前支取了10个客户的保费120余万元,一部分钱用到了她老公谢某某做工程上,罗恬退还卓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保费20余万元公司是不知情的。1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的经理。2016年2月14日我与成都分公司的徐经理一起去找罗恬,叫罗恬将自己冒用客户资料取走的保费归还了,当时罗恬承诺的是2016年2月14日上午归还20万元,3天内再归还40万元,其余款项在15日内归还,但到了2016年2月15日下午罗恬只给我转了50000元,她在转款后给我打了个电话,后罗恬再没有给我转款了。这笔钱我请示了成都分公司,领导说暂时将这笔钱放在我账户上面。17.证人康某、蒲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解放街邮政储蓄所上班。客户到邮政储蓄所开账户一般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银行开设。罗恬是泰康人寿的客户经理,与我们邮政银行有合作关系,罗恬说由于客户本人在外地,要补一些资料,客户委托她来办理,罗恬使用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们就给罗恬开了卡。1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因吸食冰毒现在资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我曾经在安岳县电力公司上班,工资卡放在罗恬那里,年收入有5万元左右,罗恬有多少收入我不清楚,因为家里的经济收入都由罗恬在掌握。我家除了工资收入没有其他收入了,也没有做生意,平时也没找罗恬要过钱,罗恬是在2014年得知我在吸毒的,我和我老婆罗恬感情不和,现在还没有离婚,但已经分居3、4年了。1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谢某某的母亲,罗恬和谢某某结婚有11年了,2014年罗恬知道谢某某吸毒后,他们就分居了。罗恬之前在泰康人寿上班,谢某某在安岳县电力局上班,他们的收入我不清楚,一家三口每月给我1000元生活费。罗恬比较爱美,爱买衣服、化妆品,还去韩国整过容。谢某某的工资卡都由罗恬保管,罗恬没有给过谢某某大笔资金,谢某某没有在外面做其他事情,用不到什么钱。2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罗恬的母亲,罗恬与谢某某自2005年结婚后感情不太好,2013年他们两人开始分居,2014年罗恬两次提出与谢某某离婚,谢某某均不同意。罗恬之前在泰康人寿上班,谢某某在安岳县电力局上班,他们的工资收入我不清楚,自他们结婚以来,我每年大概都会帮罗恬贴补生活1万元左右。他们两个除了上班外,没有听说在外面再做其他事情。罗恬没有给我说过谢某某在外面承包水电工程。我也不清楚罗恬的消费状况。2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安岳县美莱美整形美容院工作,我和罗恬认识五年多了。罗恬经常在我这里洗面、做美容等。我知道她在泰康人寿上班,她老公谢某某在电力公司上班,不太清楚她的收入状况。我感觉她和她老公感情不怎么样,因为罗恬很少提她老公,罗恬在我们这里做美容都做的一般的项目。22.罗恬侵占保费汇总表。证实:该表系公安机关根据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表格整理,显示卓某某、何某、彭某某等十人在泰康人寿保险投的共15份保单在2011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被提前退保,退保的账户是罗恬私自用上述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设的,退保的金额为1205959.74元。其中罗恬归还了4名客户6笔保单的保费共计271322.78元。23.复制件制作说明。证实:复制件来源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安岳县分公司,内容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保及罗恬冒用客户信息提前退保时在银行网点的开户信息以及罗恬冒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息开设的银行卡交易明细。2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保账户、退保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卓某某等10人的开户资料。卓某某尾号为89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开设于2011年9月8日,邮政储蓄银行于2011年9月22日、9月29日、11月15日分别向该卡转款6999.27、18571.59、23853.04元;何某尾号为88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在2012年3月15日由中国邮政银行转入51518元;彭某某尾号为218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于2012年6月7日转入12972.51万元;陈某某尾号为22xx的邮政银行卡于2012年12月29日转入52510.49元,于2013年3月13日转入106942.84元;张某某尾号为48xx的邮政储蓄卡于2013年8月7日转入2笔92547.25元,于9月13日转入92772.92万元;王某某尾号为24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于2014年2月15日转入20000元;吴某某尾号为10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于2014年3月18日转入78546.14元;李某某尾号为46xx的邮政账号转入39430.14元;冷某2尾号为79xx的邮政账号转入118779.58元;杨某某尾号为37xx的账号于2014年10月11日转入398026.69元。上述金额共计1205959.74万元。25.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退保资料。证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成立于2003年,系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罗恬于2009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泰康人寿公司安岳支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泰康人寿公司投保单证明卓某某等10名客户在泰康人寿购买的保单,在未到期的时候填写了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了银行卡,变更申请书上写有“客户本人亲自办理,罗恬”字样;银行卡和卓某某等10名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有“与原件审核一致,罗恬字样’’。经卓某某等10名客户本人辨认,变更申请书并非其本人办理,银行卡也不由其本人使用,杨某某的保单遗失申明经杨某某辨认不是他本人所写。26.转款凭证、汇款凭证、贷款收回凭证。证实:2013年4月,罗恬分几次向杨某转款的情况。罗恬归还泰康人寿5万元,转入吴某1账户。罗恬归还信用社贷款5笔,其中部分其辨认是用客户保费归还的。27.罗恬归还客户保单凭证。证实:罗恬在2013年8月归还客户陈某某保费含利息2笔,共计162024.78元;2014年4月归还彭某某保费含利息14328元;2012年5月、2015年4月归还卓某某2笔保单含利息共计32970元。28.罗恬出入境信息。证实:罗恬2014年10月20日到韩国,24日返回中国。29.被告人罗恬的供述、制作视听资料笔录、光盘。证实:2009年9月至2015年6月,我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安岳营销部银行保险部担任客户经理,工作职责是帮助银行网点宣传保险业务,帮助客户办理退保、期满兑付、保单变更手续。银行销售泰康人寿保险的流程是,我在银行网点协助银行宣传,客户同意购买后,使用身份证原件在银行办理购买手续,后银行通过内部软件将客户投保的钱划到泰康人寿公司账户,客户投保时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投保单原件由我保管,保单正本由客户保管。因为客户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我便利用保管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网点新开一张卡,将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我新开的银行卡连同我自己冒用客户名义填写的退保申请书一起交到资阳支公司挂失退保,经资阳支公司审核后,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客户之前缴纳的保费转到我新开的卡上。还有一种情况是,我先以客户的名义写一个遗失申明进行保单补发,后将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一并交回泰康人寿办理挂失退保。通过上述方式,我共取出了卓某某等10名客户退保的15份保单金额120余万元。其中归还了陈某某2笔计161546.67元,何某1笔62000元,卓某某2笔共计33600元,彭佳谷1笔12800元,归还泰康人寿5万元。陈某某、卓某某、彭某某的保费是在泰康公司和投保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我退还的,何某这笔是客户本人和公司都知道的情况下退的。我将退出来的保费用于了购买小车,个人消费(买衣服,做美容,到韩国丢整容等),偿还了信用社的贷款,退还客户保费32万余元,借给杨某15万元,我老公谢某某说他在外面包了工程,隔三差五就会找我要钱,后面他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才知道他没做工程,在吸毒,他用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罗恬对上述控方证据材料未提出实质性异议。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控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恬利用担任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客户保险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罗恬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罗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罗恬退出部分赃款,本院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罗恬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经济损失884636.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吴益彪人民陪审员 陈善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棹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