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田广,钟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田广,钟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3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6号。负责人:张吉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该公司职员。被告:田广,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干警,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芙蓉花园A座4单元702室被告:钟春霞,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芙蓉花园A座4单元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诉被告田广、钟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因无法向钟春霞送达,现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免收。审 判 长 张 长 伟人民陪审员 代 喜 珍人民陪审员 赵彦林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本件1页,共印7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