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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合与富伟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合,富伟群,富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921号原告孙合,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富伟群,女,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富丽娜,女,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合与被告富伟群、富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合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孙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