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相裕玲与刘奎岭、徐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裕玲,刘奎岭,徐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2085号申请人相裕玲,。被执行人刘奎岭。被执行人徐艳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裕玲与被执行人刘奎岭、徐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民初05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 晔执行员 李胜顺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妮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