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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509号原告:珠海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廉泉山傍南屏新村5栋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1381203X。法定代表人:李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玉,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秋萍,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珠海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珠海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