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述全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3559号被执行人:刘述全,男,1969年6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述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轶群审 判 员 孙开军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