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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龚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昌德龚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中共党员,文盲,2001年至2008年任商城县汪桥镇土庙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至今任商城县汪桥镇土庙村支部书记,汪桥镇本届人大代表,住商城县。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利用其担任商城县汪桥镇某镇某土庙村村主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土庙村退耕还林补助款时,采用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方式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合计27000元。其中2004年虚报退耕还林面积7.5亩,每亩补贴210元,骗取补助款1575元;2005年至2007年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3亩,每亩每年补贴210元,共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8190元;2008至201O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3亩,每亩每年补贴230元,骗取补助款2990元;2011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先虚报退耕还林面积5.5亩,每亩补贴230元,骗取补助款1265元,同年又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4亩,每亩补贴是125元,骗取补助款1750元;2012年至2014年,每年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均为14亩,每亩每年补贴均是125元,三年共骗取补助款5250元。上述钱款被告人均用于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开支。二、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在担任汪桥镇某镇土庙某村村支书期间,与该村会计黄某合谋,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土庙村公益林补助款时,以虚报公益林面积的方式骗取公益林补助款共计48800元,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与黄某二人均分,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实得24400元。其中2010至2012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与黄某每年以自己的名义分别虚报公益林面积800亩,每亩每年补贴4元,共骗取公益林补助款19200元。2013至2014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与黄某每年以自己及亲属的名义分别虚报公益林面积1400亩,每亩每年补贴9元,共骗取公益林补助款50400元;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与黄某将其中的20800元上缴至村财务。上述钱款被告人均用于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退耕还林补助及生态公益林补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的手段,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和公益林补助共计758OO元,个人实得5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在庭审时提交汪桥镇纪委某镇纪委出具的三张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证明其在案发前已退赃。经审理查明:一、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事实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利用其担任商城县汪桥镇某镇土庙某村村主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土庙村退耕还林补助款时,采用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方式,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合计2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2004年,虚报退耕还林面积7.5亩、每亩补贴210元,骗取补助款1575元;2005年至2007年,每年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3亩、每亩补贴210元,共骗取补助款8190元;2008至201O年,每年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3亩、每亩补贴230元,共骗取补助款8970元;2011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先虚报退耕还林面积5.5亩、每亩补贴230元,骗取补助款1265元,后又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4亩、每亩补贴125元,骗取补助款1750元,共骗取补助款3015元;2012年至2014年,每年虚报退耕还林面积为14亩、每亩补贴125元,共骗取补助款5250元。上述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总计人民币27000元,均用于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开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及骗取的补助款分别是:2004年,虚报7.5亩,每亩补贴210元,虚报款1575元;2005年至2007年,每年虚报13亩,每亩补贴210元,每年所得虚报款2730元;2008年至201O年,每年虚报13亩,每亩补贴230元,每年所得虚报款2990元;2011年虚报5.5亩,每亩补贴230元,虚报款1265元,另虚报14亩,每亩补贴125元,虚报款1750元;2012年至2014年,每年虚报14亩,每亩补贴125元,每年虚报款1750元。上述自2004年至2014年,虚报退耕还林款合计27000元。对检察机关出示的汪桥镇某镇财政所退耕还林兑付底册、汪桥信用社、钟铺信用社退耕还林补偿款取款凭证经核对,予以认可。上述款项均是财政所通过信用社发的存单,将钱打到粮食直补卡上,其主要用于日常开支。其工资低,想通过多报多得一些退耕还林款。2004年退耕还林兑付底册显示1575元,信用社取款凭条显示1550元,是因留了25元在存折里。2、商城县林业局现场测量技术人员关于汪桥镇某镇土庙村某村支书龚昌德龚某甲退耕还林面积确认情况说明证明:通过对龚昌德龚某甲名下退耕还林面积,2003年以来的7.5亩和2005年以来的5.5亩现场确认,没有龚昌德龚某甲名下的13亩退耕还林面积。3、商城县汪桥镇某镇土庙村某村龚湾某组退耕还林户主、面积及补贴款明细表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退耕还林面积及领取补助款分别为:2004年,7.5亩,领1575元;2005年,5.5亩,领1155元,7.5亩,领1575元,合计13亩,领2730元;2006年、2007年,每年13亩、领2730元;2008年、2009年,每年13亩、领2990元。4、退耕还林到户底册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退耕还林面积及领取补助款分别为:2011年,5.5亩,款1265元,另14亩,款1750元;2012年至2014年,每年14亩、款1750元。5、龚昌德龚某甲、黄某取款凭条、存折复印件证明:退耕还林补偿款,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2004年取款1550元,余额25元,合计1575元;2005年存款1575元,存款1155元,合计2730元;2006年、2007年分别存款2730元;2009年、2010年分别存支款2990元。6、2010年退耕还林到户底册、2005年退耕还林粮补资金分配到户兑付底册证明:退耕还林面积及补助款:2005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7.5亩,每亩210元,补助款1575元;2010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14亩,每亩230元,补助款3220元。二、贪污公益林补助款事实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在担任汪桥镇某镇土庙某村村支书期间,与村会计黄某合谋,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该村公益林补助款时,以虚报公益林面积的方式,骗取公益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48800元,二人予以均分,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实得24400元。具体事实如下: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与黄某每年以自己的名义分别虚报公益林面积800亩,每年每亩补贴4元,共骗取公益林补助款19200元。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与黄某每年以自己名义分别虚报公益林面积800亩,又以各自亲属名义分别虚报公益林面积600亩,其中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分别以小儿媳妇刘思琴刘某名义报198亩、以小儿龚祖合龚某2名义报195亩、以大儿媳妇杨传平杨某某名义报207亩,合计600亩;黄某以儿子黄仕刚黄某某名义报192亩、黄仕伟黄某乙名义报213亩、以妻子宣某名义报195亩,合计600亩。二人虚报公益林面积合计各1400亩,每年每亩补贴9元,共骗取公益林补助款50400元;以上二人总计骗取公益林补助款69600元,其中将20800元上缴至村财务,余款48800元予以均分,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将实得的24400元用于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开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益林虚报面积及款项:2010至2012年,其与村会计黄某分别每年虚报800亩,每亩补贴4元,每人每年实领3200元;2013至2014年,其与黄某分别每年虚报1400亩,每亩补贴9元,每人每年得到公益林补贴款12600元;其中其以小儿媳妇刘思琴刘某名义报198亩、以小儿龚祖合龚某2名义报195亩、以大儿媳妇杨传平杨某某名义报207亩,合计600亩;黄某以儿子黄仕刚黄某某名义报192亩、黄仕伟名某乙义报213亩、以妻子宣某名义报195亩,合计600亩。当时其与黄某商议将虚报的补助款用于集体,钱来后部分入村账,部分没入村账,其与黄某商议,每人分一点补贴生活。从村账上看,公益林补贴款2013年入账6400元、2014年入账14400元,有48800元没有入账,其与黄某每人分24400元,都打入粮食直补卡;检察机关出示的汪桥镇某镇财政所公益林补助款兑付底册、汪桥信用社、钟铺信用社公益林补助款取款凭证经核对,均是真的;其与黄某主要认为工资低,想占点便宜,钱都个人花了。2、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2年,其和龚昌德龚某甲每人每年虚报公益林面积各800亩,每人每年实际领到补贴各3200元;2013年至2014年,其和龚昌德龚某甲每人每年虚报公益林面积各1400亩(含其儿子黄仕刚黄某某192亩、黄仕伟黄某乙213亩、妻子宣某195亩,合计600亩;龚昌德龚某甲小儿媳妇刘思琴刘某198亩、小儿子龚祖合龚某2195亩、大儿媳妇杨传平杨某某207亩,合计600亩);上述内容经其核对,与出示的公益林兑付底册和信用社打款明细所记载的内容一致。从账上看,公益林补贴款2013年入村账6400元,2014年入村账14400元,其和龚昌德龚某甲共计有48800元公益林补贴款没有入账,该款财政所打到其和龚昌德龚某甲卡里,每人分24400元。3、商城县林业局关于汪桥镇谋镇土庙某村龚昌德龚某甲等8人公益林地权属情况的说明证明:龚昌德龚某甲公益林面积805亩,其中5亩为自留山面积,800亩为村集体面积;黄某公益林面积806亩,其中6亩为自留山面积,800亩为村集体面积;刘思琴刘某为198亩、杨传平杨某某为207亩、龚祖合龚某2为195亩、黄仕刚黄某某为192亩、黄仕伟黄某乙为213亩、宜昌平某某为195亩,上述6人合计1200亩,均为村集体面积。4、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公益林补贴款,2013年入村账6400元,2014年入村账14400元。5、公益林补偿兑现底册复印件证明:公益林面积及补偿款为:2010-2012年,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805亩,补偿3220元,刘某思琴198亩,补偿792元;黄某806亩,补偿3224元。2013年、2014年,每年公益林面积及补偿款为(每亩均9元):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805亩,补偿7245元,黄某806亩,补偿7254元,刘某思琴198亩,补偿1782元,杨传平杨某某207亩,补偿1863元,龚祖合龚谋丙195亩,补偿1755元,黄仕刚黄某某192亩,补偿1728元,黄某乙仕伟213亩,补偿1917元,宣某195亩,补偿1755元。6、龚昌德龚某甲、黄某取款凭条、存折复印件证明:公益林补偿款: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2011年9月10日存款3220元、2012年3月12日存款3220元、2013年4月10日存款3220元(805亩,4元/亩);2014年4月14日存款7245元,2015年2月4日存款7245元。黄某:2012年3月12日、2013年4月10日分别存款3224元,2014年4月14日、2015年2月4日分别存款7254元。2013年,刘思琴刘某、黄仕刚黄某某存款1782元,黄仕伟黄某乙存款1917元,宣某存款1755元。7、证人宣某(黄某妻子)证言证明:对检察机关出示的汪桥某财政所公益林兑付底册中其名下的195亩公益林面积及儿子黄仕伟黄某某、黄仕刚黄某乙名下的公益林面积其均不知道。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商城县汪桥镇某镇土庙村某村龚湾组。2、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涉嫌贪污一案,系匿名举报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2016年5月4日,该院监所科对龚昌德龚某甲涉嫌贪污案进行初查,同年5月5日,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主动到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相关贪污犯罪行为。3、汪桥镇党委某镇党委证明、通知证实: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中共党员,现任职土庙村支部某村支部书记。1998年,任土庙村支部某村支部委员、副主任,2001年,任村副支书、村主任,2007年,代理村支部书记,2008年,任命为村支部书记。4、汪桥镇纪委某镇纪委证明、罚没收入票据证明:2015年11-12月,汪桥镇纪委某镇纪委在对全镇公益林、退耕还林资金专项治理过程中,查出土庙村某村违纪资金90803元,其中龚昌德龚某甲违纪资金54400元(退耕还林27000元,公益林27400元)。违纪资金90803元被镇纪委全部收缴并上交镇财政。罚没收入票据显示:汪桥镇纪委某镇纪委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收到龚昌德龚某甲退交2010年至2012年公益林资金20744元、同年3月29日收到龚昌德龚某甲退交退耕还林资金23000元、黄某退交退耕还林资金17480元;2015年12月28日,收到土庙村2013年至2014年退公益林、耕还林违规资金29579元,上述退交公益林、退耕还林违纪资金合计90803元。5、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退耕还林补助及生态公益林补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和公益林补助共计人民币758OO元,个人实得51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赃,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且属数额较大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余款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没收被告人龚昌德龚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1400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波峰审 判 员  胡文江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露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