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成秀平、孙朋俊与四平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秀平,孙朋俊,四平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成秀平,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陈佳林,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孙朋俊,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3月4作出的(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成秀平赔偿款107701.4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3680元,案件执行费15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112952.42元,先给付50000元,自2016年9月30日开始每月给付10000元,至给付完毕时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