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权、汤锦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权,汤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陈权被执行人汤锦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21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汤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锦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锦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汤锦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8的存款人民币13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