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字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娜与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娜,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字2079号原告:魏娜,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建设路133号。委托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玲玲,女,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娜诉被告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娜以与被告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需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娜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娜撤回对被告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魏娜负担。审 判 长 邹晓明人民陪审员 黎 颉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霞审 判 员 邹晓明审 判 员 李建新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