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冯煌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煌,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冯煌,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煌与被执行人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陈文自动交纳执行款19930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189元外余款申请执行人陈文已领取,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陈文又自动交纳执行款640元给申请执行人冯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