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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牡仙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牡仙,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867号原告:王牡仙,女,193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单爱萍,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江宝,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宝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友(系公司职工),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牡仙与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牡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王牡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