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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109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文朝朱玉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利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冬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