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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809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逮捕,2016年9月20日被释放并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由本院给予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碧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13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轮式挖掘机从安溪县官桥镇往西坪镇大垅格村方向行驶,途经西坪镇赤水村村部路段,因左侧车门未关好,导致行车过程中与同向由王某1驾驶的闽CY××号二轮摩托车(后载王某2、王某3)发生刮擦,造成王某2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1及王某3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车门未关好时行车的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死者王某2死因可考虑为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并呼吸循环衰竭。被告人林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罪行,且其家属已代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4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提供住所地村委会的帮教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书、认定书,证人王某3、郑某某、王某1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截图,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住所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愿意在被告人林某某宣告缓刑期间做帮教工作,具有较好的监管条件,又符合缓刑的规定,故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正确。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林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逸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秀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