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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胡忠芸与张家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芸,张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胡忠芸,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张家明,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忠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企业注册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省筠连县××街1××号有住房一幢,因该房屋一直由胡忠芸使用,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该房屋偿还债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忠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