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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美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621号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正南小区建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楼11幢403室。法定代表人:侯宏庆,经理。被告:李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