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维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松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刑初5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松,男,1945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中保浴室经营者,住高邮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6年9月1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6)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松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俞颖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维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日至7日,被告人李维松在高邮市卸甲镇陈堡村经营中保浴室期间,与卖淫女邹海金约定嫖资分成比例,容留邹海金在该浴室向嫖客周世贤、吕金忠卖淫2人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维松容留邹海金在浴室301包厢向周世贤卖淫1次。2、2016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维松容留邹海金在浴室312包厢内向吕金忠卖淫1次,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李维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维松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海金、周世贤、吕金忠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松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维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维松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