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夏晓东、兰溪亿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东,兰溪亿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夏晓东,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亿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振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胡燕红,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夏晓东与被执行人兰溪亿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本金135000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19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43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