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道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4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军,一般群众,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淄博山检公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道军到博山区英雄路文园小区7号楼1单元李某甲家储藏室,盗窃李某甲比德文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比德文电动车价值1945元。2、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王道军到博山区山头街道文姜花园小区停车棚,盗窃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欧派霸王某王龙丁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欧派霸王龙某丁电动车价值2603元。3、2016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道军到博山区柳杭花园小区17号楼4单元地下室,盗窃孙某停放在此处的速派奇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速派奇电动车价值706元。4、2016年2月27日夜间,被告人王道军到博山区县前街10号院5号楼二单元楼前,盗窃伊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大天牌电动车一辆、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王派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大天电动车价值420元。5、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王道军到博山区益杰龙凤苑2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魏某停放在此处的大天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大天电动车价值2067元。6、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王道军到博山区新银座地下停车场,盗窃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爱玛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爱玛电动车价值2876元。综上,被告人王道军共盗窃作案六次,涉案价值1061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螺丝刀一把、钥匙二串;书证发破案说明、(2004)张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平邑县公安局临涧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王道军的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甲、赵某、伊某甲、王某乙、田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孙某等人的陈述材料;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王道军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赵某、伊某甲的辨认笔录;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和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盗的比德文牌踏板电动车、欧派霸王某龙丁踏板电动车、速派奇电动车已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丙、孙某,有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发还物品清单予以证实。被害人伊某乙被盗的大天牌电动车已自行找回、被害人李某乙被盗的王派电动车已自行找回,有被害人伊某乙的陈述和被害人李某乙书写的收到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道军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王道军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道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道军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道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三月二日起至二O一七年五月一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钥匙二串,依法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王道军分别退赔被害人魏丽敏人民币2067元、退赔被害人李丽云人民币28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显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