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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9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世富与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富,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282号原告:赵世富,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赵世富与被告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赵世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富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世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