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9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世富与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富,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282号原告:赵世富,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赵世富与被告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赵世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富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鸿馨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世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