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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申请执行张士伟、刘少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张士伟,刘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大伟,系行长。被执行人:张士伟、刘少权。本院在执行灯塔法院(2015)灯民三初00605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永高审判员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