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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圆制辊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集品印刷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圆制辊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集品印刷有限公司,李棋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3974号原告深圳市恒圆制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大街225号。法定代表人尹胜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中山市集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西区创建东三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坤光。被告李棋光。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尹胜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洪福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一供应印刷机胶辊,截止到2016年2月22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1000元,被告二作为担保人。二被告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51000元及利息(以51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支付上述款项之日);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中山市集品印刷有限公司到今日为止尚欠深圳市恒圆制辊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1000元,该款由李棋光个人提供担保如公司未能支付,由深圳市恒圆制辊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管理解决纠纷。”欠款人处加盖了中山市集品印刷有限公司公章,担保人李棋光签字确认,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后拒不偿还货款,原告于2016年9月7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证实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1000元,被告应当予以偿还。被告逾期未给付货款,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以51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7日起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棋光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集品印刷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恒圆制辊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000元及利息(以51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棋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吴逸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