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小红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818号原告:四川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陡石梯路45号。法定代表人:田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林,男,生于1959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永兴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红,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汉族,住华蓥市观音溪镇骑龙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四川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芷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