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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许宁宁与梁小灰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宁宁,梁小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许宁宁,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执行人梁小灰,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许宁宁申请执行梁小灰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梁小灰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新2801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30300元,执行费35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3030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若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