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亢其东与亢其德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亢其东,亢其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10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亢其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亢其德。再审申请人亢其东因与被申请人亢其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亢其东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超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本案中,根据原审现场勘察情况,被申请人围堵的空地不是再审申请人亢其东进入其耕种土地的必经通道,故一审法院判处驳回亢其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亢其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亢其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