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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双凤与王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凤,王福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837号原告:何双凤,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石江桥村。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804285429被告:王福春,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古墅。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09192817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双凤诉被告王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福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双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