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古交市燊茂运输有限公司、山西银炎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古交市燊茂运输有限公司,山西银炎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832号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古交市腾飞路30号。法定代表人芦巨万,董事长。被告古交市燊茂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古交市梭峪乡会立洗煤厂旁边。法定代表人孟万喜。被告山西银炎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古交市大川西路新欣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闫安旺。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二名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8元,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威审 判 员 张贵平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夏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