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6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贵英与吕定祥,吕定淑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英,丁翠容,丁才菊,丁术娥,丁地财,吕定淑,吕定祥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225号原告陈贵英,女,1936年1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段小红,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翠容,女,1958年5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丁才菊,女。1961年9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丁术娥,女,1965年12月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丁地财,男,1963年9月2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吕定淑,女,1977年1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吕定祥,男,1963年9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英诉被告丁翠容、丁才菊、丁术娥、丁地财、吕定淑、吕定祥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贵英承担。审 判 长 任英龙人民陪审员 石廷绪人民陪审员 金维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思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