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顾启斌与韩兆凌、韩效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启斌,韩兆凌,韩效忠,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民初4725号原告:顾启斌,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韩兆凌,女,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韩效忠,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张丽华,女,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顾启斌诉被告韩兆凌、韩效忠、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启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兆凌、韩效忠、张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启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兆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韩效忠、张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借条一张及中国农业银行滨海向阳支行银行卡卡卡转账回单一张,该两份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韩兆凌向原告顾启斌出具的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确认有效。被告韩兆凌未及时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韩效忠、张丽华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被告韩效忠、张丽华以保证人的身份与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由于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韩效忠、张丽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顾启斌要求被告韩兆凌、韩效忠、张丽华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借条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但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然没有归还原告借款,故应从立案之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9万元及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兆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启斌借款本金4.99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韩效忠、张丽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韩兆凌、韩效忠、张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如汇款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给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