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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与高殿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高殿法,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高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法定代表人唐子贵,该村主任。被执行人高殿法,男,汉族,1948年5月1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与高殿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高殿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2015年度承包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殿法负担。因高殿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