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福勋与王同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勋,王同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7民初2037号原告:原告王福勋,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现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祥,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同杰,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张忠亮,南皮县南皮镇北王庄村委会推荐。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已付被告模具加工费21000元。被告于今日返还原告模具加工费11000元,其加工的模具归原告所有;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