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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魏翔与兰晓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翔,兰晓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650号原告:魏翔,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35-1,2-1305。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媛,天津晟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堃,天津晟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晓蕾,女,1982年3月2号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近园里*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卿,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翔与被告兰晓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魏翔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翔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翔负担。审判长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