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8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魏翔与兰晓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翔,兰晓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650号原告:魏翔,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35-1,2-1305。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媛,天津晟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堃,天津晟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晓蕾,女,1982年3月2号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近园里*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卿,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翔与被告兰晓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魏翔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翔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翔负担。审判长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