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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柯与龙金芽、龙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柯,龙金芽,龙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783号原告张柯,男,汉族。被告龙金芽,男,汉族。被告龙见,男,汉族。原告张柯与龙金芽、龙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214810元;2、被告赔偿原告商业损失费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柯系个体工商经营户,经营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隆平国际粮油市场小张粮油批发部。被告龙金芽与龙见系父子关系,被告龙金芽经营荼陵县界首镇金芽榨油坊。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7日,被告龙金芽多次用电话及短信称自已有优质油菜籽并求原告脱手交易,原告张柯父亲张明金信以为真,并与其协商吨位价为4150元/吨,货到原告经营场所后验货付款,被告同意发货到怀化卖给原告。2015年12月16日,被告龙金芽指定原告将货款从银行汇入被告龙金芽女婿许检根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中,原告张柯按被告龙金芽要求于2015年12月17日转帐214800元给许检根,该批菜仔油运送到怀化后,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货,被告拒不交货,双方酿成纠纷,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柯父亲张明金与被告龙金芽协商油菜仔买卖,被告指定原告把货款从银行汇入许检根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该批菜仔油运送到怀化后已被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局扣押,与本案相关联的案外人张明金、许检根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局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侦查,2016年1月16日,张明金、许检根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取保候审。故本案非民事买卖合同关系,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退还原告张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自平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