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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成聪诉被告唐朝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聪,唐朝友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261号原告:邓成聪,男,1949年3月31日生,汉族。被告:唐朝友,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成聪诉被告唐朝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成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朝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成聪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聪撤回对被告唐朝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7元,由原告邓成聪负担。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 垒 关注微信公众号“”